标题: 新论坛的发展之路漫漫而修远兮
シロッコ (甄月妖日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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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27 09:36  资料  短消息  加为好友  QQ
新论坛的发展之路漫漫而修远兮





不知道管理层的人怎么处理这样的事情

帖子内容本人考察过,虽然不是特别的水,不过配合这样时间连续的大面积大范围行动

我可以很确定的说

这是刷版

[ 本帖最后由 シロッコ 于 2007-4-28 19:4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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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27 09:38  资料  短消息  加为好友 
是红X

应该是不外连

[ 本帖最后由 中尉 于 2007-4-27 09:3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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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27 09:38  资料  短消息  加为好友  QQ


QUOTE:
原帖由 中尉 于 2007-4-27 09:38 发表
是红X

正在调整,今天我的相册不外连?

以前一直用这个外连的,用了都好几年了

[ 本帖最后由 シロッコ 于 2007-4-27 09:4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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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27 09:49  资料  主页 短消息  加为好友  添加 紫炎 为MSN好友 通过MSN和 紫炎 交谈
新来论坛兴奋一下没什么大碍,若多次这样自然灭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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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27 09:50  资料  短消息  加为好友  QQ


QUOTE:
原帖由 紫炎 于 2007-4-27 09:49 发表
新来论坛兴奋一下没什么大碍,若多次这样自然灭杀

收到

多次的话,证据依然由我提供吧

自告奋勇举手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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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karihikari (QJID算个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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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27 10:27  资料  短消息  加为好友 
你之前不是还反对用户必读一类的东西么……所以我觉得有个标准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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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27 10:30  资料  短消息  加为好友  QQ


QUOTE:
原帖由 hikarihikari 于 2007-4-27 10:27 发表
你之前不是还反对用户必读一类的东西么……所以我觉得有个标准是必要的

标准只要管理员心里有就够了

我之前反对,现在依然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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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27 10:43  资料  短消息  加为好友  添加 『马』 为MSN好友 通过MSN和 『马』 交谈 QQ
DZ最近很活跃嘛~~值得表扬!(摸摸头)





交わらざりし生命に、今齎されん刹那の奇跡。
時を経て…ここに融合せし未来への胎動…義聖剣!…僕には…無理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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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27 10:49  资料  短消息  加为好友  QQ


QUOTE:
原帖由 『马』 于 2007-4-27 10:43 发表
DZ最近很活跃嘛~~值得表扬!(摸摸头)

你想被爆蛋么?

[ 本帖最后由 シロッコ 于 2007-4-27 11:1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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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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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27 10:56  资料  短消息  加为好友  添加 『马』 为MSN好友 通过MSN和 『马』 交谈 QQ
看到这么萌的头不由自主的就想摸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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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karihikari (QJID算个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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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27 12:31  资料  短消息  加为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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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シロッコ 于 2007-4-27 10:30 发表

标准只要管理员心里有就够了

我之前反对,现在依然反对

要是标准只有管理员心头有数那还谈什么“有法可依”?
就跟社会上说法律只要政法机关有标准就行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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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27 12:35  资料  短消息  加为好友  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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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hikarihikari 于 2007-4-27 12:31 发表

要是标准只有管理员心头有数那还谈什么“有法可依”?
就跟社会上说法律只要政法机关有标准就行一样

我觉得定出的标准只能给普通没权限的会员继续搞咬文嚼字然后把事情搞的更混乱而已。

知道么,毛主席一个人牛逼,所以全中国就必须听他的,在MSL也是一样,管理员大智,其他普通会员自己心里老实点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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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尉 (新吉恩最高司令长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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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27 12:40  资料  短消息  加为好友 
这在之前已经讨论过了

用户必读之类都是管君子不管小人的东西,以前的用户必读对约束用户起到实质的作用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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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27 12:48  资料  短消息  加为好友 


QUOTE:
原帖由 中尉 于 2007-4-27 12:40 发表
这在之前已经讨论过了

用户必读之类都是管君子不管小人的东西,以前的用户必读对约束用户起到实质的作用了么

观点同前,规矩执行不严格是执行者的问题而不是规矩本身的问题。





广厦千间,夜眠仅需六尺;家财万贯,日食不过三餐。
一粥一饭,当思来之不易;一饮一啄,饱蘸苦辣酸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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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27 12:55  资料  短消息  加为好友  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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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圆月之猫 于 2007-4-27 12:48 发表

观点同前,规矩执行不严格是执行者的问题而不是规矩本身的问题。

观点同前, 不可能制定出没有问题的规矩

谁认为谁能制定出这样的规矩,那就去制定看看好了,如果真的一点毛病没有,那我就叫他大爷,给他磕三个响头

中国那么多人,集合了那么多所谓的智慧,法律还是弱的跟大便一样

真不明白居然还有那么多人信奉这一套,而且走到哪里都带着这样的态度,真是好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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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27 13:07  资料  短消息  加为好友 


QUOTE:
原帖由 圆月之猫 于 2007-4-27 12:48 发表

观点同前,规矩执行不严格是执行者的问题而不是规矩本身的问题。

你的理解有问题

斑竹轰杀了一批又一批,新来的白目不还一样前赴后继么,包括之后的所谓指导员也没收到成效

当然任何一位管理员也是希望会员能够自觉遵守规定的,但现在的状况是,不吃一堑,不长一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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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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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27 13:10  资料  主页 短消息  加为好友  添加 紫炎 为MSN好友 通过MSN和 紫炎 交谈
人多法制,人少人制。高素质管理人员多的论坛民主法制,高素质管理人员少的论坛集中专治。

现在MSL人很少,有足够管理素质的人员更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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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27 13:21  资料  主页 短消息  加为好友  添加 YY 为MSN好友 通过MSN和 YY 交谈 QQ
老西地址里是什么?

三连:
找不到网页
您要查看的网页可能已被删除、名称已被更改,或者暂时不可用。

--------------------------------------------------------------------------------

请尝试以下操作:

如果您已经在地址栏中输入该网页的地址,请确认其拼写正确。

打开 www.77tt.com  主页,然后查找指向您感兴趣信息的链接。
单击后退按钮,尝试其他链接。
单击搜索,寻找 Internet 上的信息。



HTTP 400 - 错误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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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ガンバレ」っていうより「ダイジョウブ」って伝えた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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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27 13:23  资料  短消息  加为好友  QQ


QUOTE:
原帖由 瀛瀛 于 2007-4-27 13:21 发表
老西地址里是什么?

三连:
找不到网页
您要查看的网页可能已被删除、名称已被更改,或者暂时不可用。

--------------------------------------------------------------------------------

请尝试以下操作:

如果您 ...

其实早上不可外连就是相册需掉的前兆

你看我现在不是签名也显示不了了么

过一会儿应该就会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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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27 13:31  资料  主页 短消息  加为好友  添加 YY 为MSN好友 通过MSN和 YY 交谈 QQ


QUOTE:
原帖由 シロッコ 于 2007-4-27 13:23 发表

其实早上不可外连就是相册需掉的前兆

你看我现在不是签名也显示不了了么

过一会儿应该就会好的

一直以为是在下BT,所以一直刷不出你的签名





「ガンバレ」っていうより「ダイジョウブ」って伝えた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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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m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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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27 17:53  资料  短消息  加为好友  添加 Ramba 为MSN好友 通过MSN和 Ramba 交谈


QUOTE:
原帖由 シロッコ 于 2007-4-27 10:30 发表

标准只要管理员心里有就够了

我之前反对,现在依然反对

没有公开的标准,被罚的人能心服口服?

QUOTE:
原帖由 中尉 于 2007-4-27 13:07 发表

你的理解有问题

斑竹轰杀了一批又一批,新来的白目不还一样前赴后继么,包括之后的所谓指导员也没收到成效

当然任何一位管理员也是希望会员能够自觉遵守规定的,但现在的状况是,不吃一堑,不长一智。 ...

没有一项法律能保证防止犯罪的,那是不是就不用再定法律了呢?


总结一下:再专制的统治,也不能没有法律,没有罪名的人也是不能处死的,要砍人总得拿出个道理来,拿不出来硬套也得套上一个。换句话说,专制没问题,想灭谁就灭谁也没问题,问题在于,你必须拿出一个名目来,被砍的人不需要做明白鬼,但旁边看的人需要有一个交待

[ 本帖最后由 Ramba 于 2007-4-27 18:3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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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27 18:41  资料  短消息  加为好友  QQ


QUOTE:
原帖由 Ramba 于 2007-4-27 17:53 发表

没有公开的标准,被罚的人能心服口服?


不服?

不服就滚蛋好了。

真搞笑,不是做的不好不犯错误的话管理员能莫名其妙的罚人么?

被罚的人还真把自己当回事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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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27 18:44  资料  短消息  加为好友  添加 Ramba 为MSN好友 通过MSN和 Ramba 交谈
罚人的目的是什么?是为了赶人走吗?那罚都不用罚,直接飞ID就是了。罚是为了让他下次不再犯,因此给对方一个心悦诚服的理由是很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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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Ramba 于 2007-4-27 18:44 发表
罚人的目的是什么?是为了赶人走吗?那罚都不用罚,直接飞ID就是了。罚是为了让他下次不再犯,因此给对方一个心悦诚服的理由是很有必要的

罚人的目的是赶人走?这个结论怎么来的?罚不罚人是管理员的事,走不走人是被罚人的事。

还有你的后一句话,说的好象MSL的管理员罚人就不告诉对方理由了一样,你见过MSL上哪位管理员直接请会员吃破坏炮或是关小黑屋而没有充足理由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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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27 18:51  资料  短消息  加为好友 
站务这里是用来做什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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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中尉 于 2007-4-27 18:51 发表
站务这里是用来做什么的?

是用来讨论到底需要不需要用户必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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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27 18:52  资料  短消息  加为好友  添加 Ramba 为MSN好友 通过MSN和 Ramba 交谈
这么说吧,如果法律里没规定砍人犯法,而你砍了人后让警察抓起来,送上法庭后判你个枪毙,理由是“虽然法律上没说,但法官认定砍人是该杀的”,你能不向最高法院上诉?所谓的心悦诚服是指,至少得让被罚的人明白,论坛的规定摆在那里,你不遵守才挨的罚,而不是让人有种管理员说啥就是啥的感觉

[ 本帖最后由 Ramba 于 2007-4-27 18:5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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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27 18:56  资料  短消息  加为好友  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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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Ramba 于 2007-4-27 18:52 发表
这么说吧,如果法律里没规定砍人犯法,而你砍了人后让警察抓起来,送上法庭后判你个枪毙,理由是“虽然法律上没说,但法官认定砍人是该杀的”,你能不向最高法院上诉? ...

在MSL,你砍人的时候就该做好任由宰割的觉悟了,最后是剁你一个手做惩罚还是削掉一条腿,那都是别人说了算的。

换个角度,如果我提前告诉你砍人的话是要被枪毙的,你就不敢砍人了?如果我不告诉你,你就敢砍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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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27 19:01  资料  短消息  加为好友  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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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Ramba 于 2007-4-27 18:52 发表
所谓的心悦诚服是指,至少得让被罚的人明白,论坛的规定摆在那里,你不遵守才挨的罚,而不是让人有种管理员说啥就是啥的感觉

请问MSL现在已经给人是管理员说啥就是啥的感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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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Ramba 于 2007-4-27 18:44 发表
罚人的目的是什么?是为了赶人走吗?那罚都不用罚,直接飞ID就是了。罚是为了让他下次不再犯,因此给对方一个心悦诚服的理由是很有必要的

被处罚了应该有自省的觉悟,如果对自己的错误一点认识理解都没有,那还混什么?何况现在处理,从来都是明确注明理由的

再来,现在的处罚不是“名”的问题,而是“度”的问题
我想不用具体解释两者的区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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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是前面那句话,再专制的国家,砍人之前还得给他安一条明文规定的罪名,名不正则言不顺,没有依据的执法如何服众

如果法律上没规定砍人犯法的话,我还真敢,只不过有没有兴趣去做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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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中尉 于 2007-4-27 19:02 发表

被处罚了应该有自省的觉悟,如果对自己的错误一点认识理解都没有,那还混什么?何况现在处理,从来都是明确注明理由的

再来,现在的处罚不是“名”的问题,而是“度”的问题
我想不用具体解释两者的区别了 ...

你事先不说杀人犯法,又没有任何文件说明杀人犯法,你觉得杀人犯自省的可能性比较高还是钻空子抵死不服的可能性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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ハイマットフルバース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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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知道究竟谁板刷了





ごめん、ラクスフリーダムを壊してしまって。キミから預かった大事なものだったのに。・゜゜⌒(T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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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Ramba 于 2007-4-27 19:02 发表
还是前面那句话,再专制的国家,砍人之前还得给他安一条明文规定的罪名,名不正则言不顺,没有依据的执法如何服众

如果法律上没规定砍人犯法的话,我还真敢,只不过有没有兴趣去做罢了 ...

你敢那就是你的事情了。

怎么感觉像是特意指定用户必读是专门为了你这类的如果没有法律就敢砍人分子准备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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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现在还没搞清楚么
为什么网络上有这么多喷来喷去的?因为就算网络上喷死人了也不犯法。
规定有什么用?顶多把人IP封了,对丫有什么损失?大不了不混了,会在意的人会做这种事么?会做这种事的人会在意这种后果么?这杀人放火的后果能相提并论?

不明文规定,不代表就没有规定,只是换成人为把握尺度而已。字眼已经说了,人多的情况下,无法一一具体应对,所以需要一道程序过滤;但人少的情况下,靠具体分析处理就可以了。何必去加个限制双方的框架

退一步说,就算有任何的不满意不理解,这里开着就是派这个用处,任何人都能来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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シロッコ (甄月妖日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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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27 19:16  资料  短消息  加为好友  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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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13猫猫 于 2007-4-27 19:12 发表
想知道究竟谁板刷了

炮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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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m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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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27 19:27  资料  短消息  加为好友  添加 Ramba 为MSN好友 通过MSN和 Ramba 交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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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シロッコ 于 2007-4-27 19:12 发表

你敢那就是你的事情了。

怎么感觉像是特意指定用户必读是专门为了你这类的如果没有法律就敢砍人分子准备的呢?

很遗憾的我这类人还不算少

[ 本帖最后由 Ramba 于 2007-4-27 19:3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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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27 19:31  资料  短消息  加为好友  添加 Ramba 为MSN好友 通过MSN和 Ramba 交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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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中尉 于 2007-4-27 19:14 发表
到现在还没搞清楚么
为什么网络上有这么多喷来喷去的?因为就算网络上喷死人了也不犯法。
规定有什么用?顶多把人IP封了,对丫有什么损失?大不了不混了,会在意的人会做这种事么?会做这种事的人会在意这种后果么?这杀人放火的后 ...

还不明白么?真有不在意的,挨罚就走人的那反而不会有问题,有问题的就是挨了罚后不服到处喷的。然后你用什么去说服他?人为认定不正是乱之根由吗?有时候只要一段引用就能让人闭嘴的事情,跑站务来战来战去战个800回合有意义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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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27 19:41  资料  短消息  加为好友  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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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Ramba 于 2007-4-27 19:27 发表

很遗憾的我这类人还不算少

多跟少没什么区别

只要管理员中没有这类人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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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27 19:42  资料  短消息  加为好友  添加 Ramba 为MSN好友 通过MSN和 Ramba 交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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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シロッコ 于 2007-4-27 19:41 发表

多跟少没什么区别

只要管理员中没有这类人就可以了

区别就在于站务会不会成战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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